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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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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生電報社(以下稱為『民生電報社』),提供平台給『記者』(『線上記者和專欄作家』以下以都以『記者』稱之)自由發揮撰寫新聞,『民生電報社』雖不需如傳統媒體報社,必須經過主管(主任,特派,編輯,總編輯)層層審核,但是新聞發佈後相關責任需由發稿記者自負責任,以下說明為注意事項,請各位『記者』詳讀後遵守。

1 『記者』所提供編寫的稿件,新聞標題、新聞文稿、相片、影音視頻之全部法律責任,概由『作者』自行負責,與『民生電報社』無關。

2『記者』稿件標題、文稿及相片、視頻,絕對不能抄襲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且絕對不能有毀謗之行為。違者概由『作者』自行負法侓責任,與『民生電報社』無關。

3『記者』提供之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同意『民生電報社』有權刪改,絕無任何異,且無條件同意報社授權其他媒體無償使用。

4『記者』須查證新聞來源,注意不實報導; 撰寫負面新聞須注意法律問題,撰寫新聞涉及毀謗及侵犯著作權如文字,圖片,由發稿記者自負責任。

5、『記者』醫藥新聞內容注意有療效會被衛生局罰款,記者自負責任,相關法則事項參考:<平台使用者暨隱私權條款>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Q_A>。

6、稿件中有需求報導喝酒、香煙、自殺、吸毒等相關新聞,記得要加上各項警語,如沒有寫相關警語,若是新聞接受相關處罰時,編寫記者需自行擔當相關責任罰則,以下範例參考:
※【17news民生好報】提醒您:未滿18歲請勿飲酒 開(騎)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騎)車!※

※ 衛福部提醒您: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

【17news民生好報】提醒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透過守門123步驟 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17news民生好報】提醒您:少一份毒品,多一分健康;吸毒一時,終身危害。
※ 戒毒諮詢專線:0800-770-885(0800-請請您-幫幫我)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言論自由 2000.7.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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