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1 8 月, 2025
民生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 提供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工作權保障和責任減免等措施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為落實法遵,花蓮縣政府偕同花蓮地檢署於今(8/20)日舉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案法紀宣導講習,環保局長饒慶龍、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勝浩、政風處長唐文斌、環保委辦計畫企業負責人、廉政志工等逾120人與會,以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法務部特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該法於立法院113年12月27日完成三讀、114年1月22日經總統公布,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法務部表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為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旨在保護揭發公共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事業弊案的揭弊者,提供他們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工作權保障和責任減免等措施。這部法律也規範了受理揭弊的機關,並對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以刑罰,同時也規定了獎勵揭弊者的機制。法務部表示,新法針對泛公部門揭弊者提供「3保1減」措施,涵蓋工作權保障、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及責任減免,並設計舉證責任倒置、揭弊抗辯優先調查等程序保障,確保揭弊者權益不受侵害。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旨在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並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就是規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涉及自身或關係人利益的情形,應主動迴避,避免不當影響公務。

蔡勝浩表示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第3條規範,「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等行為,以及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等8款行為。第5條指出,關於「揭弊者」的定義規範,是指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此外,第8條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並導致權益受損,也明定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第18條規範,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

建立安心吹哨的制度環境,是廉能政府的重要基石,宣講協助各公私部門,清楚掌握制度規範,強化實務執行量能,共同打造「勇敢揭弊、安心有保障」的揭弊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邁向廉潔透明的現代政府。

相關新聞

1 of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