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動物保護業務與收容管理策略作業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尚處草案階段,且未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福利指標,影響動物生命之保護及動物福利之增進,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公布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並訂定花蓮縣動物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福利指標,完備動物保護法令制度規章,促進動物保護及管理工作。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與增進動物福利,在87年間公布動物保護法,又各市縣政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陸續依循動物保護法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以明確各局(處、所)及鄉鎮市公所權責劃分、提升動物收容品質、強化飼主管理責任,與規範民眾認領養動物之程序及補助,俾順遂推展動物保護及管理工作。另依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花蓮審計室強調,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縣府雖於103年12月10日至16日預告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其後中央於104年2月4日大幅修正動物保護法,惟縣府未即依新修正公布之動物保護法續辦自治條例法制作業,遲至110年8月始重新預告,且未依上揭管理規則,訂定花蓮縣動物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福利指標,影響動物生命之保護及動物福利之增進,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1年12月31日訂定花蓮縣動物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福利指標,並制定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再報經農業部核定後,業於112年11月2日公布施行,完備動物保護法令制度規章,促進動物保護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