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近日,臺北市中正區南門市場周邊一名男子違規停車於路邊,警方因巡邏接獲檢舉案件前往依法攔查,不料,男子不願配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也不提供年籍資料供警方查證,且持續藉故拖延時間。
警方依法告知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法律規定,男子仍執意不願配合告知姓名等資料。警方依法將男子帶返所查證身分,經查證係於附近上班的陳姓男子,警方除針對違規事實依法取締外,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送辦。
經瞭解,陳男已經不是第一次違規拒絕接受盤查,一週前陳男也是因交通違規被警攔查,同樣拒絕配合警方查證身分,最終仍因違規事實被警方依法製單舉發。
本案陳男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拒絕陳述,及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第2款規定,經本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法院裁處陳男新臺幣5,000元罰鍰。
中正第二分局呼籲,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