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辦妥分期繳納,並按期繳交,可免予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因天災、事變或財務困難,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於納稅期限內,向稅務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亦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每期按時繳納,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可免予處罰。但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向行政執行分署補辦分期繳納手續者,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面對一時財務困難,善用分期繳納機制,不僅可減輕一次性繳稅負擔,並可避免使用公共道路受罰,讓行駛車輛更安心。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