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9 3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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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來車道搶快左轉 既危險又違規

台灣電報 許家源/新北報導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去(110)年汽、機車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違規案件計有1,394件,而今(111)年截至7月底則有826件,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應確實遵守左轉彎規定,並依照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示意圖非本案案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示意圖非本案案例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常見道路上有駕駛人為了貪圖一時之便,左轉彎時以斜切到對向車道搶快左轉,發生交通事故;日前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即因佔用來車道搶快左轉,而與對向直行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騎士死亡,經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跡證後,判決汽車駕駛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個月。

裁決處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依法最高可裁處1,800元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示意圖非本案案例)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示意圖非本案案例)

裁決處再次提醒駕駛人切勿貪快以斜切方式、佔用來車道左轉,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於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再左轉,以策安全也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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